當前位置:首頁>政府信息公開>部門信息公開目錄>縣政府工作部門>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內容>組織機構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號:01236931-5/2021-12250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4-04-02 |
| 發文機關:沁縣人社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基本信息 | |
| 主題分類:組織機構簡介 | 發布日期:2024-04-02 |
一、機構建設
名????稱: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人:張瑞
辦公電話:0355-7022492
傳真號碼:0355-7022492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
郵政編碼:046400
辦公地址:沁縣紅旗街49號行政集中辦公區(原師范院內)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1、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全局工作制度并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接待、車輛、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縣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2、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等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等工作。
3、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有關政策和綜合性問題調查研究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
5、擬定全縣轉業軍官安置、培訓計劃,擬定全縣轉業軍官安置、培訓計劃,承辦縣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政府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人才就業培訓管理股:1、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者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全縣專項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擬訂我縣人才引進和項目經費資助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職業中介機構進入我縣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擬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縣級企業勞動模范的評定工作。
2、擬定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擬定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評選表彰工作;負責全縣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開展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三)社會保險管理股:1、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統籌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職工退休審查審核。
2、擬定全縣統籌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
3、擬定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縣級統籌制度;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4、擬定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擬定并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審核縣屬破產企業安置方案。
5、擬定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定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組織調整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組織實施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縣屬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6、擬定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實施協議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7、擬定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并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四)工資福利股: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及離退休費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工作。擬定人員的調配政策,承辦縣鄉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的管理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崗位培訓設置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準備案;負責指導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組織縣直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任免、辭職、辭退等事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仲裁股: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擬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則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劃;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工作。擬定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
三、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縣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并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定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并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做好全縣就業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擬定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與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劃,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