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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2-27393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2-05-13 |
| 發文機關:住建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沁縣2022年經濟適用住房 銷售分配方案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含住房 | 發布日期:2022-05-13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2022年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分配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2022年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分配方案
為確保我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分配工作科學有序進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長治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長政發〔2011〕8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銷售分配的經濟適用住房位于沁縣城南沁馨家園(保障性住房)小區,共177套,面積約70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均價為3130元/平方米(1、6層銷售價2930元/平方米;2、5層銷售價3130元/平方米;3、4層銷售價3230元/平方米),地下室銷售均價為1500元/平方米。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利潤不高于3%。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買受人確需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
二、銷售分配對象
城市低收入無住房家庭。
三、銷售分配條件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我縣六大社區戶籍三年以上,申請人應為已婚家庭的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2.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六大社區未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即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商品房、自建私房)或建房用地,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住房困難標準;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我縣及戶籍遷入我縣前在國內其他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近三年內未出售或轉讓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0023元。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
(1)未婚、已離異的單人家庭;
(2)申請人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
四、銷售分配程序
(一)申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填報《沁縣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并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認定情況說明;
2.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房屋產權證明、住房租賃合同等);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及婚姻狀況材料;
4.其他相關證明(殘疾證等)。
(二)初審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人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定昌鎮人民政府。
(三)復審
定昌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人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四)審核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收到申請人復審資料后,會同縣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五)搖號確定準購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確定后,通過抽取順序號的辦法確定準購家庭、輪候家庭。順序號為1至177號的家庭,確定為準購家庭,按順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進行選房購房。順序號為178號(含178號)以后的家庭確定為輪候家庭,按順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依次進行輪候。
(六)選房購房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提前5天向社會公告公布選房的時間和地點、操作規程、合同簽訂等事項,并組織實施選房購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確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分配工作規范運作和順利進行,決定成立沁縣經濟適用住房分配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馮??宇??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張俊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局長
成 員:馬啟明??縣紀委常務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馮云鵬??縣審計局局長
黃 濤??縣公安局政委
宋建一??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局長
常 杰??縣統計局局長
李宏偉??縣民政局局長
郜 飛??定昌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郝建軍??縣司法局副局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張俊峰兼任,全面負責此次經濟適用住房分配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各相關單位必須進一步加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精心組織、勇于擔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組織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
縣監察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分配的具體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申請人戶籍性質、年限的認定工作;縣統計局負責提供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縣民政局負責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審核認定、監督工作;縣審計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縣司法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抽簽、公證工作;定昌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購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進行調查核實、復審工作;各社區居委會負責申請受理工作,并對申購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
1.保障對象確定為準購家庭后,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選房購房,或準購家庭選房后未在規定時限內交納購房款、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將在兩年內不能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申請人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被確定為準購家庭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現取消購房資格,收回住房,退回購房款,3年內不準重新申請登記,屬公職人員的并處行政或紀律處分。
3.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4.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監督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行職責,對因失職瀆職造成經濟適用住房在銷售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
圖文解讀: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沁縣2022年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分配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