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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20-00429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1-04-12 |
| 發文機關:沁縣住建局 | 主題詞: |
| 標題:山西省城市供水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日期:2021-04-12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行業管理,增強企業誠信意識,建立企業誠信機制,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區域內城市及縣城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
第三條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供水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供水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各市供水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指導監督。
設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供水企業信用體系評價工作,并指導所轄縣(市)開展供水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公開和使用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供水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為主導,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主要手段,以經營服務為載體,實行“政府推動、社會監督、統一標準、信息共享”的運行方式。
第五條 供水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由注冊地所屬的設區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計分評定,評定結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在全省公布。評價主要對企業從履約能力、優良信用、不良信用三個方面計分,對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評價分為4個等級。
(一)計分在90(含90)分以上的,定為A 級;
(二)計分在80(含80)—90分以上的,定為B級;
(三)計分在60(含60)—80分的,定為C級。
(四)計分在60分以下或列入“黑名單”的,定為D級。
計分評價周期為一年;對發生列入“黑名單”行為的,自該行為確認之日起即定為D級。
第六條 不良信用以及列入“黑名單”內容信息,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或失信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采集。
第七條 供水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履約能力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從獲獎、表彰、技術成果及其它有關行為確認生效之日算起;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6個月;
(四)列入“黑名單”的不良信息公開期限為一年。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二)、(三)項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后,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八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供水企業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設區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公布的信用評價狀況,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異議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個人或法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對反映情況查實的,重新評價公布。
第十條 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和完善轄區供水企業清單,準確、及時掌握企業運營信息,加強對申報信息準確性審查。
第十一條 各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應當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政策扶持、評優評獎等環節,積極應用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對供水企業實施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 各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強化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做到信息采集全面、行為定性準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