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政府信息公開>部門信息公開目錄>縣政府工作部門>沁縣統計局>公開內容>法規文件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號:01236931-5/2019-19061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19-05-30 |
| 發文機關:沁縣統計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統計局信息公開制度 | |
| 主題分類:統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本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三條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堅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公開的內容要全面真實,公開方式要及時便捷,辦事結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監督,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本機關的政務信息,下列情形不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五條 對下列政務信息,本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機關統計工作規劃、發展計劃和統計資料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本機關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本機關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本機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范文本等;
(六)本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七)本機關辦事的程序和時限;
(八)本機關咨詢服務熱線、投訴舉報電話;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十)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沁縣人民政府信息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八條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九條 本局收到申請后,即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1、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可以公開告知書;
2、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告知書;
3、屬于主動公開的統計局信息,有關部門或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告知或指引信息公開權利人;
4、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統計局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5、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本局或所屬單位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6、申請公開的統計局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應在登記回執中說明。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上一級相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本機關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要主動接受有關監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通過有效方式聽取意見,發現問題認真進行整改,認真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等,保證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
第十二條 本局設立政務信息投訴電話(0355-7022564),接受社會、群眾對公開制度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