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政府信息公開>部門信息公開目錄>縣政府工作部門>沁縣統計局>公開內容>法規文件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號:000014349/2025-01011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4-06-27 |
| 發文機關:沁縣統計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統計局免予處罰清單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4-06-27 |
山西省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領域包容免罰清單》的通知
晉統字〔2024〕11號
各市、縣(市、區)統計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統計領域包容免罰清單》已經中共山西省統計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統計局2023年1月印發的《統計領域包容免罰清單(試行)》(晉統字〔2023〕3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統計局
2024年2月29日
統計領域包容免罰清單
|
序號 |
違法行為名稱 |
法定依據? |
免于行政處罰的情形? |
|
1 |
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
1.?《統計法》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四條:“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三)統計違法行為2年內未被發現的。”? |
1.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具有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通過自查發現問題或統計局工作人員核實、查詢指出問題的,利用關網前可以修訂數據的機會,主動與統計局工作人員溝通聯系,及時在聯網直報平臺上改正數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因主觀原因,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價值量指標差錯率在10%以下,且差錯數額在1億元以下的; (2)其他指標差錯率在10%以下的; (3)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 |
|
2 |
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
1.?《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其中:(一)已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但設置不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二)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三)2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1.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具有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通過自查發現問題或統計局工作人員指出問題后,及時改正,且通過其他相關資料能直接或間接證明其統計數據準確性的,且經核實上報統計數據準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3 |
遲報統計資料的 |
1.企業《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七條和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遲報統計資料的,其中:(一)超出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期限,但未經催報或者在催報通知書送達前報送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二)在催報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報送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元以下罰款;(三)2年內發生2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1.未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遲報統計資料的,具有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通過自查發現問題或統計局工作人員指出問題后,及時改正,并且經核實上報統計數據準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遲報統計資料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