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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21-00038 | |
| 發文字號:長政發[2011]124號 | 著錄時間:2021-01-02 |
| 發文機關:沁縣民政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1-01-02 |
第一條
為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政府對由于臨時性、突發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臨時救助堅持以政府救助、家庭保障、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以“救急救難”為主,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批、救助金的發放等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民政部門委托,也可承擔受理申請、調查核實、張榜公示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財產受到嚴重損害,在各種賠償、保險、救助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及社會幫扶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家庭成員在國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費生)就讀,經其它教育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負擔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四)政府認定的其它困難群眾。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臨時救助范圍:
(一)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贍(扶、撫)養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三)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自殺、自傷、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參與或從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的,或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請資料,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拒絕管理機關調查,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第七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依照自然災害救助辦法處理。
第八條
臨時救助實行分類分檔救助的原則。救助標準按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和程度合理、公平確定。救助方式以現金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實物救助。原則上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一年內最高救助額不超過3000元。
具體分類分檔辦法及救助金額由各縣市區根據籌資水平確定。
第九條
困難對象申請臨時救助可直接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也可向受民政部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五保證、殘疾證等有關證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造成困難的相關證明;
(五) 其它保險、救助、賠償等有關情況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