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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21-00041 | |
| 發文字號:長政發[2015]57號 | 著錄時間:2021-01-02 |
| 發文機關:沁縣民政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1-01-02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晉政發〔2015〕3號)有關規定和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的臨時救助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和原則
臨時救助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臨時救助工作堅持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
二、管理責任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
各級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主動發現、審核審批等職責。
村(居)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申請對象的調查核實及主動發現等工作。受申請人委托,可以代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
三、救助的范圍
我市常住人口,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申請臨時救助。
一般情況下,臨時救助按家庭核算。家庭成員的認定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申請對象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時,可以按個人提出申請。其中,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或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及受理工作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特殊困難家庭或情況緊迫時,也可直接向市縣民政部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主動發現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對象要及時救助。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對象要及時救助。
五、證明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戶口簿或居住證、身份證、低保證、五保證、殘疾證等有關證件;
3、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或逐級審核意見;
4、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的相關證明;
5、其它保險、救助、賠償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因情況緊急,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救助可以先行實施。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全手續。
六、審核、審批程序
我市的臨時救助實行市、縣、鄉三級救助。審核、審批實行逐級審核、分級審批的辦法。具體是:
1、市級救助。救助對象主要是戶主是市直以上單位職工的困難家庭,或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實施臨時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對象。審批由市民政局負責,審核意見由申請對象居住地縣市區民政局提出。
2、縣級救助。救助對象主要是較大金額救助,或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對象。審批由縣市區民政局負責,審核意見由申請對象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
3、鄉級救助。受縣市區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小額救助可以直接審核、審批。審批結果定期報縣市區民政局備案。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對鄉級救助進行核查和監管。鄉級救助年支出總額不得超出縣市區當年臨時救助總資金的30%,具體的救助額度和辦法由縣市區民政局制定。
七、救助方式及標準
臨時救助按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和程度分類分檔救助。市級、縣級最高救助額暫定為5000元。具體的分類分檔辦法及救助標準由市民政局和縣市區民政局根據籌資水平自行制定。最高救助額可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經濟的發展和籌資水平適時調整,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救助方式以現金為主。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實物發放,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發放實物時,除緊急情況外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一般情況下,同一家庭同一事由鄉、縣、市三級不予重復救助。對遭遇重大變故,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鄉、縣、市級三級救助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九、政策銜接
臨時救助制度在社會救助中發揮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要做好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相銜接的工作。對臨時救助制度先救助后,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對象,要及時辦理或轉介相關救助。
十、資金籌集
臨時救助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城鄉低保滾存結余資金的10%可用于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
十一、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臨時救助要以“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為工作機制。以民政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為協調機制,保障臨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二、加強監督與責任追究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冒領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于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