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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21-08960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1-11-12 |
| 發文機關:沁縣自然資源局 | 主題詞: |
| 標題:2019年第二批次兩公告一登記沁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 |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 | 發布日期:2021-11-12 |
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晉政地字〔2020〕139號和長政土征字〔2020〕第19號文件批準征用土地24.9225公頃。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沁縣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圍):
以勘測定界圖所示的四至為準
三、被征地村及征用面積:
沁縣新店鎮大橋溝村,面積為1.2479公頃;段柳鄉長勝村,面積4.1457公頃;段柳鄉輕城村,面積0.4523公頃;段柳鄉段柳村,面積0.9888公頃;牛寺鄉牛寺村,面積0.3108公頃;松村鄉松村,面積0.1084公頃;定昌鎮合莊村,面積17.2366公頃;郭村鎮郭村,面積0.432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按區域標準補償。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布十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費登記。
六、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沁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沁縣自然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1號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晉政地字〔2020〕139號和長政土征字 〔2020〕第19號文批準的沁縣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征用土地方案》,沁縣國土資源局經對被征地村(組)征地補償登記的復核,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區域標準補償。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三、青苗補償標準: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四、被征地村(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沁縣新店鎮大橋溝村,土地補償費25.3957萬元,安置補助費43.4648萬元。
段柳鄉長勝村,土地補償費59.7566萬元,安置補助費36.472萬元。
段柳鄉輕城村,土地補償費9.1614萬元,安置補助費15.5813萬元。
段柳鄉段柳村,土地補償費19.8263萬元,安置補助費33.8614萬元。
牛寺鄉牛寺村,土地補償費3.4489萬元。
松村鄉松村,土地補償費1.2029萬元。
定昌鎮合莊村,土地補償費341.3757萬元,安置補助費559.7762萬元。
郭村鎮郭村,土地補償費6.0249萬元,安置補助費7.5828萬元。
五、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統一以貨幣安置。
六、其他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于4月17日前以村委會為單位,以書面形式報送。
聯系人:武嘉琦 ??賈莉 ?????聯系電話:0355—7024472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沁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沁縣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