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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07066 | |
| 發文字號:沁教辦函〔2021〕13號 | 著錄時間:2024-01-22 |
| 發文機關:沁縣教育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規定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4-01-22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關于切實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管理的緊急通知》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系列文件精神及相關法律要求,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切實規范財務行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現制定《沁縣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規定》,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預算管理
第一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組織按規定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嚴格按批復的預算抓好執行,合理合規使用資金。
第二條各校要按照規范的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中小學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實行一所學校一本預算。
第三條收入預算要積極穩妥,按照有關規定將各項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等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充分論證,按輕重緩急原則合理排序。逐步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和規范性。
第四條中小學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人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分賬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信息,并在年末并入學校總賬。
第六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條公用經費是保證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公用經費開支的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等,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第八條公用經費的支出必須使用合法的票證,嚴禁白條列支。
1、各項支出比例。教學業務與管理支出應占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45%(各項支出比例如教學業務、信息化設備維修維護、實驗實習、文體衛生、安全教育、水電費等費用參照上年度決算數進行預算);教師培訓占 5%;取暖費參照上年度決算數預算;校舍維修維護占15%;設備購置占12%;招待費嚴格控制在2%以內;其它及留備費用占8%。
2、基建和維修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嚴禁實施無預算無資金來源的項目。納入預算的維修項目,報教育局審批備案后方可實施。每個工程項目必須有預算、有合同、有驗收報告、有決算。所有項目的實施必須有專人負責,每項工程獨立核算,杜絕分散報支工程材料及其他費用。
基建和大型維修改造項目,嚴格按工程項目的管理程序進行審批,資金使用嚴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和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
專項資金的支出嚴格按使用流程進行審批。
3、購置費支出。嚴格執行沁縣財政局出臺的相關規定,在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和限額規定內的,必須通過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及時辦理采購手續;自行采購項目,要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原則,建立完善自行采購的內控機制,采購過程要詳細記錄,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溯”,相關檔案視同財務檔案進行保管。
4、教師培訓費支出。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學校嚴禁使用公款外出旅游或以培訓、考察學習為借口變相旅游。由學校組織的外出考察或學習必須先報教育局審批,并經紀檢組長備案同意后方可實施。
5、公務接待費支出。實行總量控制,年公務接待費控制在公用經費的2%以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嚴格標準、高效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及登記制度。
學校有食堂的原則上必須在食堂就餐,由食堂出具財政部門監制的統一收款收據,附每次結算明細到學校財務室報銷列支。學校要嚴格執行預算,預算確定后一般不予調整。納入年度預算的維修購置項目實施時要報教育局備案。納入預算但確需調整的,報教育局審批。未納入預算但根據學校實際和教學要求確需實施的項目以及超過預算的項目報局務會審批。
第四章其他經費管理
第九條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性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事項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十條普通高中和幼兒園按要求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的經費,用于減免學費、設立校內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第五章債權、債務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原則上不準增加新的債務(經批準的基建、大型維修、大宗設備添置負債除外),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凡有債務學校要制訂切實可行的債務償還計劃,每年要化解一定比例的債務。
第六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要按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好固定資產賬、卡,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領用制度,做到購進有驗收、存放有保管、領出有記錄、減少有依據。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應收及預付款應當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對盤盈、盤虧、增加、減少的固定資產,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保證賬實相符。
第十四條 學校負責人和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如數清點并辦理好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如有損失或侵占的,按原價賠償,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的報廢或轉讓,要經本學校負責處置。人簽批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鑒定批準后才能
第七章財務監督及審計
第十六條規范民主理財。學校要充分發揮財務監督小組的作用,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不得由報賬員及中層領導兼任。
第十七條財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內容包括:預決算的編制;收入支出的合法合規性;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監督組每學期對本學校財務收支、固定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參與學校相關人員移交、接管等工作,及時解決并妥善處理本學校的各項遺留問題。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八章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 學校應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教育財務工作。新進入的財務人員要限期取得從業資格證。農村中小學要健全財務機構,完全小學以上(含完全小學)的學校應依法設置財務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完全小學以下的學校應配備專(兼)職報賬員。
第二十條要嚴格按照《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定期組織、選派財會人員參加專業及相關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職業素質。財會人員要熟悉教育財務制度,做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計人員要提高責任心,正確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會計事項,應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財會人員長效考核機制,對考核優秀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認真學習本規定并嚴格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以外的事項按有關法規和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和修訂,教育局原有關財務管理文件與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沁縣教育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