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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47850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4-11-07 |
| 發文機關: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一期) | |
| 主題分類:食品藥品監管 | 發布日期:2024-11-07 |
2024年長治市食品抽檢中涉及我縣6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公告如下:
一、沁縣聚鑫閣私房飯館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長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沁縣聚鑫閣私房飯館使用的餐盤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聚鑫閣私房飯館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抽檢餐盤已長時間未使用導致大腸菌群超標,工作人員已及時清洗并消毒。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聚鑫閣私房飯館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進行自查,要求工作人員強化餐具清潔工作,加強餐具清洗消毒的頻次,并使用合格的洗滌劑和消毒劑。對不符合食品接觸材料標準的餐具。立即停止使用并采購符合標準的餐具進行替換,同時制定餐具清洗消毒的操作規范,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強化員工的操作意識和規范執行。并提交了整改報告。
(四)依法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沁縣羅氏柒石咕咕魚餐飲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8月8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中國家抽檢系統上收到了編號為0400463930150的該批次抽檢的檢驗報告,沁縣羅氏柒石咕咕魚餐飲店經營的牛蛙(活)經抽樣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 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羅氏柒石咕咕魚餐飲店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從太原五龍口淡水魚批發市場購入牛蛙(活)30斤,每斤進價8.7元,銷售價格35元(其中包含免費送鍋底,兩個小菜,四個涮菜),抽檢抽走4斤,飯店銷售了8斤,由于飯店生意不好,牛蛙點餐人數少,就在8月2日將剩余的18斤牛蛙(活)讓太原五龍口淡水魚批發市場老譚水產經銷部更換成黑魚。沁縣羅氏柒石咕咕魚餐飲店在采購食材牛蛙(活)時未能履行進貨查驗,該批次牛蛙(活)貨值金額共280元;違法所得210.4元。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羅氏柒石咕咕魚餐飲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該批次牛蛙(活)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無顧客因該批次牛蛙(活)問題有過不良反應反饋。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于9月18日陳述申辯,表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認真分析不合格原因,主動整改,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申請減輕處罰。同時9月24日經我局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一致認為,依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輕微違法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第十條第(二)項“涉案貨值金額不超過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嚴重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10.4元。
2、罰款:5000元。
三、沁縣好又多購物中心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8月27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中接收到由長治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編號:0400167630332)及結果通知書。報告內容:沁縣好又多購物中心銷售的土紅蘿卜,經抽樣檢驗,氟蟲腈、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好又多購物中心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從太行山天禾農貿市場B區37號-38號購入土紅蘿卜102斤,進價每斤0.9元,銷售價格1.98元,違法所得共202元,貨值金額共202元。無顧客因該批次土紅蘿卜問題有過不良反應反饋。8月27日收到檢驗報告時所購進小油菜已經全部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好又多購物中心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該批次土紅蘿卜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9月25日當事人向我單位提出陳述申辯,請求減輕處罰。根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9月30日經局案件評審會研究討論,決定采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10 元;2、罰款5000元。
??四、沁縣君悅來商貿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8月27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中接收到由長治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及結果通知書。報告內容:沁縣君悅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菠菜經抽樣檢驗毒死蜱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生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大蔥經抽樣檢驗,噻蟲嗪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君悅來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沁縣君悅來商貿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從長治市上黨區原敏批發蔬菜部購入菠菜20斤,進價每斤4.25元,銷售價格5.58元,違法所得26.6元,貨值金額共111.6元;從長治市物流園區國紅大蒜加工廠購入生姜17斤,進價每斤6.65元,銷售價格為每斤8.8元,違法所得36.55元,貨值金額149.6元;從長治縣物流園區龍輝蔬菜攤購入大蔥25斤,進價每斤2.25元,銷售價格為每斤3.58元,違法所得33.25元,貨值金額89.5元,違法所得共計96.4元,貨值金額共計350.7元。無顧客因該批次大蔥、姜和菠菜問題有過不良反應反饋。?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君悅來商貿有限公司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該批次菠菜、生姜和大蔥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于9月21日向我單位提出陳述申辯,請求減輕處罰。根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9月30日經局案件評審會研究討論,決定采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6.4 元;2、罰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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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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