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政府信息公開>部門信息公開目錄>縣政府工作部門>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內容>食品藥品監管領域>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號:000014349/2022-09978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2-03-01 |
| 發文機關: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 |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日期:2022-03-01 |
按照上級部門有關食品專項抽檢情況的通告要求,現將涉及我縣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生產企業的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自沁縣志欣蛋糕加工店生產加工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18日的精美西點蛋糕,經華研檢測集團有限公司在渭南高新區家園超市(陜西省)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企業對檢驗結論無異議。
二、依法處罰情況
生產企業: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成轄區定昌市場所于2021年12月14日將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沁縣志欣蛋糕加工店。經查,該批次不合格蛋糕生產日期為2021-10-18,共生產20件,每件6.8斤,全部售給佳品會太原店經銷,無庫存。導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劑使用不規范,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超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鑒于沁縣志欣蛋糕加工店成立時間短、規模小,對食品生產加工工藝及流程操作不熟練;當事人知道食品不合格后積極主動聯系經銷商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對生產加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結案前未收到任何不良反應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屬于初次出現這種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