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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60033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3-12-07 |
| 發文機關: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二期) | |
| 主題分類:食品藥品監管 | 發布日期:2023-12-07 |
2023年食品抽檢涉及我縣7批次食品不合格?,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公告如下:
一、沁縣漳源鎮羊莊建平蔬菜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6日,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檢機構對位于沁縣漳源鎮羊莊241號沁縣漳源鎮羊莊建平蔬菜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編號:(ZL2023(JW)-5DA-0165、ZL2023(JW)-5DA-0154)的不合格批次抽檢的檢驗報告,沁縣漳源鎮羊莊建平蔬菜店銷售的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樣數量2.3kg)、豆角(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樣數量2.35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漳源鎮羊莊建平蔬菜店進行調查,經查,2023年9月4日當事人分別從沁縣維平干果水果店、沁縣蕓蕓蔬菜店按每斤2.35元購進該批次香蕉20斤、每斤3元購進豆角20斤。開始在本店銷售,購貨時沒有按規定開具購貨票據,只提供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復印件。該批香蕉、豆角經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2023年9月6日抽樣檢驗,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豆角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農藥殘留超標農產品,至對其調查時,當事人已按每斤3元銷售了香蕉13斤,豆角每斤3.5元銷售了17斤,剩余不新鮮的已隨生活垃圾處理掉了。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漳源鎮羊莊建平蔬菜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不合格批次香蕉、豆角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 10月18 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沒收剩余農藥殘留超標農產品,因當事人已將剩余的農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隨生活垃圾處理,無法追繳。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3000元????????????????????????????????????????????
2. 沒收違法所得98.5元
二、沁縣羊莊艷萍副食商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6日,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檢機構對位于沁縣漳源鎮羊莊村143號的沁縣羊莊艷萍副食商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查。檢測項目為生姜,抽樣數量2.31kg)。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檢驗報告(ZL2023(JW)-5DA-0175)的該批次抽檢的檢驗報告,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羊莊艷萍副食商店進行調查,經查,2023年9月4日當事人從沁縣蕓蕓蔬菜店按每斤12元購進該批次生姜18斤。但沒有按規定開具正規購貨票據,只提供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復印件。當事人已按每斤13元銷售完畢。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羊莊艷萍副食商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該批次生姜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沒收剩余農藥殘留超標農產品,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2000元????????????????????????????????????????????
2. 沒收違法所得234元
三、沁縣新店建鋒副食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13日,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檢機構對位于沁縣新店鎮新店村的沁縣新店建鋒副食店進行 2023年山西長治沁縣“你點我撿”專項抽檢。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ZL2023(JW)-5DA-0236的該批次油麥菜抽檢的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2:(編號:ZL2023(JW)-5DA-0239)及結果通知書。報告內容:沁縣新店建鋒副食店銷售的橘子,經抽樣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新店建鋒副食店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購進該批次油麥菜共3.35千克,8月28日購進該批次橘子共18.85千克,截至10月24日已全部銷售完。無進銷貨票據、臺賬,未能提供上級經銷商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等。經詢問調查,油麥菜每千克進價8元,售價9元,違法所得共3.35元,貨值金額共30.15元,橘子每千克進價4.4元,售價5.6元,違法所得共22.62元,貨值金額共105.56元,無顧客因該批次橘子、油麥菜問題有過不良反應反饋。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新店建鋒副食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上述不合格批次油麥菜、橘子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2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5.97元。
四、沁縣新店愛國水果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12日,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檢機構對位于沁縣新店鎮新店村的沁縣新店愛國水果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查。2023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編號:ZL2023(JW)-5DA-0227)的該批次抽檢的檢驗報告,沁縣新店愛國水果店銷售的香蕉,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新店愛國水果店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購進該批次香蕉共9千克,截至10月16日已全部銷售完。無進銷貨票據、臺賬,未能提供上級經銷商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等。經詢問調查,每千克進價6.44元,售價7元,違法所得共5.04元,貨值金額共63元,無顧客因該批次香蕉問題有過不良反應反饋。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新店愛國水果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該批次香蕉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2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5.04元。
五、沁縣冊村建波興隆商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7日,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檢機構對位于沁縣冊村鎮冊村230號的沁縣冊村建波興隆商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編號:(ZL2023(JW)-5DA-0190)的該批次抽檢的檢驗報告,沁縣冊村建波興隆商店2023年9月6日購進的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沁縣冊村建波興隆商店進行調查,經查,2023年9月6日,當事人從沁縣四海水果副食店按每斤2.75元購進該批次香蕉20斤。開始在本店銷售,購貨時開具購貨票據,查驗并索要了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復印件。由于當事人沒有對水果類的鑒別能力,所以其無法識別該批香蕉是否存在農藥殘留。該批香蕉經中量檢測認證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抽樣檢驗,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農藥殘留超標農產品。2023年10月13日前,當事人已按每斤3.3元將該批香蕉銷售完畢。無顧客因該批次香蕉問題有過不良反應反饋。
(三)排查整改情況
沁縣冊村建波興隆商店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貨方,并對本店購進和銷售該批次香蕉的情況進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收回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三項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食品小攤點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說明了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說明了進貨渠道,積極配合調查,后續沒有接到消費者反應不良現象,未造成社會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可以免予處罰。因此,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66元。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