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號:000014349/2025-02954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1-11-25 |
| 發文機關:沁縣政府辦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沁縣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含住房 | 發布日期:2021-11-25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沁縣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晉政辦發﹝2020﹞11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農村自建房)的規劃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農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以戶為單位申請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本細則所稱戶,是以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為依據,一本戶口簿中所登記的全部家庭成員為一戶。
第五條??縣政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和管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農村自建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并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者代辦服務,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加強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規劃要求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將農村自建房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第七條??農村自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房,還須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八條?? 根據《山西省農村自建房屋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鐵路建設限界范圍、河道管理范圍、電力設施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選址建房。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審批應當嚴格土地用途管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實行一戶一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按照村莊規劃分區分片集中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審批管理,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申請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農村自建房主房基地面積,應不大于宅基地面積的50%。農村自建房朝向應考慮日照、主導風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東、偏西,應有利于冬季和夏季通風。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間距應符合《山西省村鎮居住建筑日照間距技術規定》要求。
第十條 集中聯片新建設的村民自建房,房屋體型應簡單規整,平面不宜局部凸出或凹進,兩端不宜高度不等,二層房屋的樓層不能錯層。單層砌體結構房屋層高不應超過4米,兩層房屋各層層高不應超過3.6米,建筑總限高不超7.5米。房屋高度為正負零至建筑物挑檐、女兒墻等突出部位。房屋頂宜采用雙坡屋頂,材料宜選用機平瓦,小青瓦及合成樹脂瓦等。陽臺、圍墻等附屬不得超出用地范圍。
每一個建筑區域要統一風格、統一高度、統一色彩、統一朝向,并且要和村莊的風貌有機結合。在原址申請建設的,新建房屋的建筑朝向、色彩、風格、高度等應按照具體的村莊規劃和實施細則之規定,結合《農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術指南標準》執行。
第三章??申請、審批及審查驗收
第十一條??新申請宅基地村民建房規劃審批的,按照《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及《沁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細則》等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實行規劃審批與宅基地審批合并辦理。
第十二條??對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審批,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書面向鄉(鎮)人民政府承諾該建筑物符合當地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的管控要求。
第十三條??具備合法來源宅基地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二)農村自建房承諾書,就符合規劃、建筑層數、建筑層高、建筑面積等事項作出承諾;
(三)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選用政府部門審查通過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
(五)四鄰同意建設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齊全后,遞交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核并在村委會公示欄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遞交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向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規劃審批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征求了擬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是否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等。擬建房建筑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是否符合村莊規劃及本細則第九、十、十一條之規定,審查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施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驗收“三到場”。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事項公開制度,將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承諾事項、投訴舉報方式等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欄等場所進行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建房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置涉及農村自建房的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第十九條??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違法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集中建房的規劃審批,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山西省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公開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