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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63921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3-12-21 |
| 發文機關:沁縣司法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行政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 | |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發布日期:2023-12-21 |
第一條??為落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時,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四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原則。行政執法人員承擔的過錯責任,應與其主觀過錯程度、過錯行為產生的后果相適應。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是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事項;人事、監察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定職權,負責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九)有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行為的;
(十)粗暴執法、語言不文明、酒后執法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劃分:
(一)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行使職權的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二)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責任;
(三)鑒定人、勘驗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相應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行政執法行為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相應責任;行政執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造成過錯的,同時追究批準人的責任;由于承辦人員的過錯造成行政機關作出錯誤決定或者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工作失誤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拒不糾正過錯行為的;
(三)阻礙過錯責任調查的;
(四)對控告、揭發、舉報人或其他知情人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過錯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認識并自覺糾正執法過錯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或投訴執法人員過錯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負責答復。不屬于本單位受理的案件,應在受理后2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處理。
(二)調查。行政執法機關受理案件后,應當及時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被調查執法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支持調查工作,提供有關事實、證據資料,不得提供偽證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礙調查工作。
(三)追究。根據調查結果,認定錯案性質、責任人后,經行政執法機關領導集體討論后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如涉嫌違紀違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機關認為調查組的處理決定事實不清或處理不當的,可以在1個月內責令重新組織調查、處理或者直接派員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對造成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改正,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政執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扣發崗位津貼或獎金、工資;
(五)給予行政處分;
(六)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依法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條??執法過錯責任人對確認的執法過錯責任及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過錯追究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
執法過錯責任人對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