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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63937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3-12-21 |
| 發文機關:沁縣司法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行政執法統計制度 | |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發布日期:2023-12-21 |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我縣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情況,便于分析和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和規范行政執法水平,根據《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檢查等具體執法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數據,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活動的相關數據。
第四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報數據,不得瞞報、漏報、多報。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實行部門一把手負責制,并設立統計員,部門統計員負責單位日常統計數據收集與整理。
第六條??行政執法統計的對象包括: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三)行政檢查的實施情況;
(四)執法決定公開情況;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投訴舉報情況
(七)其他需要統計的對象。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本制度六條規定全面梳理匯總數據信息并填報《沁縣行政執法數據月報統計表》,在每月10日前向縣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上一月數據。
第八條??開展專項執法治理和大規模執法檢查的要進行專項統計,專項執法統計報表應當于執法活動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填好報送縣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九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匯總全縣相關行政執法數據,于每月15日前上報市司法局。
第十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及統計員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統計數據,瞞報數據,故意造假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利用行政執法數據月報報送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現狀的分析研究,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