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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18742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5-07-23 |
| 發文機關:沁縣交通運輸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交通運輸局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7-23 |
一、《行政檢查》48項職權名稱
1.對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行為的行政檢查。
2.對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行為的行政檢查。
3.對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的行政檢查。
4.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所屬單位的行政檢查。
5.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行為的行政檢查。
6.對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7.對以不正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水路運輸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行政檢查。
8.對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行為的行政檢查。
9.對省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經營者和省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者經營資質情況的行政檢查。
10.對未按照檢查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行為的行政檢查。
11.對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人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檢查。
12.對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行為的行政檢查。
13.對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的行政檢查。
14.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人員從業行為的行政檢查。
15.對監理企業及監理現場工作的行政檢查。
16.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17.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行為的行政檢查,
18.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行政檢查。
19.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檢查。
20.對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行為的行政檢查。
21.對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行政檢查。
22.對未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或不按照批準的水域范圍和作業方式在通航河道內挖取砂石泥土、開采砂金、堆放材料行為的行政檢查。
23.對拒絕管理部門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行為的行政檢查。
24.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行政檢查。
25.對出租、出借、倒賣《國內水路運輸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檢查.
26.對船載化學品安全運輸條件評估機構評估報告的行政檢查。
27.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28.對老舊運輸船舶所有經營人違反《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行為的行政檢查。
29.對水路運輸經營者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委托人行為的行政檢查。
30.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備案管理。
31.對監理企業及監理現場工作的行政檢查。
32.對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點的行政檢查。
33.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服務行為的行政檢查。
34.對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行為的行政檢查。
35.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36.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行政檢查。
37.對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備案的行政檢查。
38.對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行政檢查。
39.對省內客船、危險品船營運資格情況的行政檢查。
40.對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港口經營人未按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行為的行政檢查。
41.對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提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行為的行政檢查。
42.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巡游出租汽車車輛、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服務行為的行政檢查。
43.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行政檢查。
44.對偽造、變造、涂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行為的行政檢查。
45.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未履行備案義務或者報告義務行為的行政檢查。
46.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的行政檢查。
47.對交通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綜合檢查。
48.對侵占、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行為的行政檢查。
二、《行政處罰》181項職權名稱
1.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處罰。
2.對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造成公路損害的處罰。
3.對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長標準的車輛,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的處罰。
4.對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行駛的處罰。
5.對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未懸掛明顯標志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處罰。
6.對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處罰。
7.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罰。
8.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
9.對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10.對未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處罰。
11.對在公路用地內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的處罰。
1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未事先批準,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造物或者擅自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13.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
14.對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處罰。
15.對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處罰。
16.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處罰。
17.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處罰。
18.對擅自增設、改造平交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19.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
20.對租借、轉讓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
2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同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處罰。
22.對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處罰。
23.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及其他行為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24.對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輸的物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25.對設置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26.對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的處罰。
27.對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試驗場的處罰。
28.對堵塞公路排水系統,利用橋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設施設閘、筑壩蓄水的處罰。
29.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
30.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未進行返工處理或者拖延返工處理的處罰。
31.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處罰。
32.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等進行檢驗的處罰。
33.施工單位對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34.監理單位載監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35.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36.監理單位未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的行政處罰。
37.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38.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罰。
39.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許可證件從事經營的處罰。
40.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經營的處罰。
41.對從事客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不符合條件的處罰。
42.對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43.對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罰。
44.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處罰。
45.對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員責任險、拒不投保的處罰。
46.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處罰。
47.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處罰。
48.對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處罰。
49.對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處罰。
50.對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處罰。
51.對客運經營者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處罰。
52.對客運經營者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處罰。
53.對貨運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覆蓋或密閉)防止貨物脫落、揚撒、泄露等的處罰。
54.對客運站經營者未公布、合理地安排發車時間的處罰。
55.對客運站經營者未按月結算票款的處罰。
56.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送修車輛的處罰。
57.對旅游客運經營者和包車客運經營者未按規定攜帶包車合同的處罰。
58.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處罰。
59.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的處罰。
60.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處罰。
61.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搬運裝卸、貨運代理、貨物配載、倉儲理貨和信息服務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62.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發生較大以上行車安全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處罰。
63.對超載車輛6個月內超載記錄累計3此的處罰。
64.對班線客運經營者擅自暫停、終止班線運輸或者轉讓經營許可的處罰。
65.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營運車輛的檢測項目缺檢、漏檢的處罰。
66.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未經核定的教學場地或者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處罰。
67.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培訓點或者將學員轉入其他培訓機構謀取利益的處罰。
68.對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非自有車輛或者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用于租賃的處罰。
69.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終端設備、未實時監控或者未與道路運輸監控平臺實時連通的處罰。
70.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處罰。
71.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經安全例檢或者經安全例檢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處罰。
72.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或者與所駕車型不符的從業人員駕駛營運車輛的處罰。
73.對客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處罰。
74.對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處罰。
75.對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違規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超載、未經安檢車輛出站,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的處罰。
76.對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站(場)用途、服務功能,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處罰。
77.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罰。
78.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處罰。
79.對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罰。
80.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處罰。
81.對取得道路客運、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貨運輸的處罰。
82.對道路客貨物運輸經營者、客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處罰。
83.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84.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處罰。
85.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處罰。
86.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處罰。
87.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處罰。
88.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處罰。
89.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處罰。
90.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處罰。
91.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處罰。
92.對發生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處罰。
93.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人員的處罰。
94.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人員的處罰。
95.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罰。
96.對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未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駕駛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罰。
97.對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98.對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處罰。
99.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處罰。
100.對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處罰。
101.對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102.對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的處罰。
103.對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的處罰。
104.對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的處罰。
105.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的處罰。
106.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的處罰。
107.對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處罰。
108.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處罰。
109.對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處罰。
110.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處罰。
111.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轉讓、出租公共汽(電)車經營權的處罰。
112.對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13.對起訖點均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14.對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15.對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16.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處罰。
117.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處罰。
118.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處罰。
119.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處罰。
120.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121.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處罰。
122.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處罰。
123.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124.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處罰。
125.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轉讓、倒賣、偽造巡游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處罰。
126.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處罰。
127.對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128.對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129.對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130.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131.對出租汽車駕駛員未從業資格注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處罰。
132.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處罰。
133.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處罰。
134.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處罰。
135.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處罰。
136.對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處罰。
137.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處罰。
138.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處罰。
139.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處罰。
140.對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141.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142.對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處罰。
143.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未按照核定的路線、站點、車次和時間運營的處罰。
144.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的處罰。
145.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未隨身攜帶車輛營運證的處罰。
146.對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拒載乘客、甩站不停、滯站攬客、站外上下乘客的處罰。
147.對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罰。
148.對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重復登記的處罰。
149.對偽造、涂改船舶登記證書的處罰。
150.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處罰。
151.對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候,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處罰。
152.對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處罰。
153.對出租、出售、倒賣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等行為的處罰。
154.對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155.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或者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處罰。
156.對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后,不再具備《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處罰。
157.對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的處罰。
158.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的處罰。
159.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的處罰。
160.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的處罰。
161.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62.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63.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處罰。
164.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處罰。
165.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起訖電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166.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分報備的處罰。
167.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處罰。
168.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處罰。
169.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處罰。
170.對網約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處罰。
171.對網約車駕駛員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處罰。
173.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174.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175.對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176.對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177.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178.對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認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罰。
179.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使用報廢、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處罰。
180.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
181.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報告的處罰。
181.對收到罰款處罰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