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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18775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5-07-23 |
| 發文機關:沁縣公安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公安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7-23 |
1.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情況的行政檢查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修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號)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2.對水電油氣企業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指導
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3.對寄遞物流企業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指導
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4.對旅館業特種行業的行政檢查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明確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為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5.對典當行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明確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為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6.對印章業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明確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為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7.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行政檢查
【行政法規】《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三)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