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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21883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3-04-27 |
| 發文機關:沁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關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3-04-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條文釋義】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事故,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造成較大的傷害。因此,進行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圖中,招遠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林青廢舊物品回收站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進行切割動火作業,但作業現場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招遠市應急局擬對該回收站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沁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沁縣應急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