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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2-76356 | |
| 發文字號:晉應急發〔2022〕209號 | 著錄時間:2022-11-18 |
| 發文機關:應急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 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2-11-18 |
各市應急管理局、司法局:
為加強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專業力量建設,有效緩解基層執法隊伍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強化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應急管理部、司法部印發的《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司法廳????
2022年6月9日???????????
貫徹落實《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專業力量建設,有效緩解基層執法隊伍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強化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以下簡稱技術檢查員),是指按照權限和程序聘用的,為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技術檢查員分為專職技術檢查員和兼職技術檢查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推薦或者邀請方式聘任的,對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執法監督的人員。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聘用聘任、權益保障、監督管理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技術檢查員聘用和社會監督員聘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選聘標準和程序。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術檢查員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際需要,牽頭起草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征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應當包括人員數量、專業需求、聘用方式、聘用期限、培訓考核、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狀況、執法管轄企業數量、重點檢查企業類型、執法難度、執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綜合本轄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工貿和森林草原防滅火、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防治、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救援等專業需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專職、兼職技術檢查員的數量。
第十條??專職技術檢查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開招聘采取考試或者考核的辦法。
招聘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考核)、面試、考察、體檢、公示、簽訂勞動合同等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聘用專職技術檢查員的,應當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應聘條件、聘用方式、時間安排等事項。
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筆試成績原則上占考試總成績比例不低于60%。
考核采取面試和考察的形式進行,公告明確考核的內容、要求、程序等事項。
第十二條??專職技術檢查員應當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通過考試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安全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相關行業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滿足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專職技術檢查員可以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通過考核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行業領域工作滿10年、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含退休人員);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滿足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兼職技術檢查員可以從本地區專家庫或者經有關方面推薦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用。
第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術檢查員。有關合同應當明確技術檢查員的崗位職責、權利義務、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等內容。
第十六條??技術檢查員按照應急管理部門安排,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履行以下行政執法職責:
(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風險隱患;
(三)參與行政案件研究討論;
(四)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六)完成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檢查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重點對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復查,并在有關調查取證中提供專業性的意見。
技術檢查員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出示技術檢查員工作證。技術檢查員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授權,在有關現場執法檢查、復查的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名。
第十七條??技術檢查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獨立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從事的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技術檢查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技術檢查員工作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定期輪訓、專題培訓、專項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斷提高技術檢查員的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技術檢查員輪訓和專題培訓每年不少于12學時。
技術檢查員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納入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管理予以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指定內設機構負責技術檢查員的聘用、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用本轄區技術檢查員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章??社會監督員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員采取推薦或者邀請的方式聘任。
社會監督員可以從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較強法治意識,熱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并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中選聘。
第二十二條??通過推薦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商請有關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提出推薦人員名單,經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提出聘任意見,逐級申報至省應急管理廳,由省應急管理廳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或者其他人士擔任社會監督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向有關人士發出邀請,經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提出聘任意見,逐級申報至省應急管理廳,由省應急管理廳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二十四條??社會監督員主要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反映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
(二)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的問題線索;
(三)其他有關執法監督事項。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聯系機制,每半年向社會監督員通報1次本地區行政執法情況,定期邀請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監督保障
第二十六條??技術檢查員的薪酬待遇,根據技術檢查員專業水平、技術職稱、檢查任務量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并在有關合同中予以明確。
社會監督員工作屬于公益事業,原則上不發放報酬。
第二十七條??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聘用期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本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合理確定。
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期限為每屆3年,期限屆滿后可以續聘。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為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技術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的應用,鼓勵技術檢查員依托行政執法信息系統參加執法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式樣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的制發和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需要更換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在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所持工作證到期前3個月,將有關人員換證申請逐級申報至省應急管理廳,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更換工作證件。
不再持工作證件或者原持有證件過期失效的,由聘用聘任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原有證件統一銷毀并上報銷毀情況,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將有關人員所持證件注銷,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在聘用、聘任期限內,因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解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解聘人員及解聘原因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被解聘的,應當將工作證件、防護裝備、技術裝備等交回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警示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一)超越職權,違反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在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未能正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對執法對象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擅自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工作證件的;
(六)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有關執法工作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
(八)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處理。
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介入調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權機關要求對有關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研究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作為有權機關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三十四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職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恐嚇威脅、滋事騷擾、攻擊辱罵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依法處置。
第三十五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職責,遭受不實投訴、誣告以及誹謗、侮辱,經調查認定不予追究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確有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執法輔助人員承擔事務性、輔助性工作的,應當加強教育、管理和日常監督,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鄉鎮、街道承接應急管理有關執法職責,需要聘用技術檢查員、聘任社會監督員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