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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22639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發〔2023〕4號 | 著錄時間:2023-05-04 |
| 發文機關:沁縣住建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沁縣城市更新改造所涉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3-05-04 |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城市更新改造所涉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城市更新改造所涉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沁縣縣城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沁政辦發〔202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及該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實施城市改造行動,打造“三晉花園水美名城”, 建設城市公益性設施,提升城市服務能力,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征收范圍
沁縣糧食儲備庫、沁縣沁雪糧油加工廠及沁縣富裕飼料加工廠范圍內的房屋。具體為:東至南石巷路西,南至飼料加工廠圍墻,西至沁州南路路東,北至糧油加工廠北樓后墻。
具體征收范圍以拆遷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主體
沁縣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征收部門: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征收實施單位:沁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
五、簽約時間
自接到簽約通知書起三個月內完成。
六、 征收安置補償原則
遵循補償公平、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一)征收范圍內的合法房屋予以補償和安置。
(二)合法房屋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七、補償面積的確定
被征收人應提供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有效合法證件。征收補償的房屋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面積為準;房屋用地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上記載的面積為準;權證不全或無證,但其權源合法、產權明晰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后可作為本次房屋征收的補償依據。
八、征收范圍內商業用房認定
(一)按照國家建設、規劃部門批準依法確定為商業用途的房屋,為商業用房。
(二)按照國家建設、規劃部門批準依法確定為住宅用途,??但被征收人居民擅自將住宅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政府作出征收啟動公告前有工商營業執照和近三年的納稅記錄等證件或證明,且在正常經營的房屋,一層按商業性用房認定,二層及有合法手續的三層及三層以上房屋按住宅面積認定。
(三)土地用途為綜合用地的,有工商營業執照和近三年的納稅記錄等證件或證明,且在正常經營的,一層按經營性用房認定,二層及有合法手續的三層及三層以上房屋按住宅認定。
九、房屋評估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時點為本項目征收啟動公告公布之日。
十、征收補償辦法
對被征收房屋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方式,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對部分房屋確有必要進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方式,產權置換以原址回遷結合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
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補償方式、補償金額、付款期限、搬遷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獎勵、付款方式等事宜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各項標準原則上以《沁縣縣城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 (沁政辦發〔2022〕14號)為準。
十一、強制執行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征 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 其他規定
(一)丈量摸底、初步評估、簽約時間、補償結果等內容均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公示,請被征收人及社會各界監督。
(二)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工作人員對房屋、土地及地上附 著物進行丈量登記,并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將《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等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件交房屋征收部門,統一辦理注銷手續,并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組織拆除。
(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時,被征收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場簽字蓋章;被征收人因故不能到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產權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到場簽字。
(四)征收補償安置一般針對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賃關系,不能自行解除租賃關系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五)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十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我縣有關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