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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37509 | |
| 發文字號:沁政發〔2023〕10號 | 著錄時間:2023-07-27 |
| 發文機關:沁縣園林和市容環衛中心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沁縣城市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與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日期:2023-07-27 |
定昌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城市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與養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城市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與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改善縣城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規范管理城市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與養護工作,保證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建設和景觀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并結合沁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建成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驗收工作,建設單位在項目審批結束后和附屬綠化工程開工前,將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與施工圖紙提交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技術審查。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程序
(一)受理。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應當依據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規劃條件和批準的總平面圖進行設計。項目報批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標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加蓋各單位公章);
2.風景園林設計資質(復印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
3.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表(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規劃條件、總平面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復印件);
5.園林綠化設計文件三套(紙質藍圖);
6.綠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結構施工圖立剖面圖復印件(審查整套原圖);
7.以上資料全套電子版。
(二)審核。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依據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該地塊規劃條件中提出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指標和相關綠化要求以及批準的總平面圖,對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人均公園綠地和植物設計種植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并應當在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完成有關審核工作。
對綠地率及人均公園綠地指標不達標的設計方案原則上應退回重新調整設計。調整后仍達不到指標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實行異地補建。(具體見本辦法第十二條)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達到以下深度:
(一)設計說明書
1.現狀概述與分析:應當概述區域環境和設計場地的自然條件、交通條件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等工程條件;簡述工程范圍和工程規模、場地地形地貌、水體、道路、現狀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植物的分布,歷史文化狀況等;
2.設計依據、設計指導思想和設計原則;
3.總體構思和布局;
4.專項設計說明:包括豎向設計、交通分析、綠化設計、園林建筑與小品和投資估算;
5.彩色效果圖。
(二)設計圖紙部分(紙質藍圖)
1.綠地面積指標總平面圖
(1)依據縣自然資源局批準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繪制,并且在1/500比例實測地形圖上規劃用地紅線內編制。明確綠地與建設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建筑、道路、廣場、室外消防設施、停車位等的空間關系;
(2)標明可以進行綠化的綠地位置、界限和面積,綠地用細實線閉合,閉合線內用細點或草坪圖例填充,公園綠地和宅旁綠地用不同的陰影標示,以核定配套綠地面積指標。每一閉合線內的設計綠地需進行編號并標注每塊面積,面積精確到0.1平方米。代征綠地單獨圖例標注,并標注面積,說明是否納入配套綠地面積指標計算;
(3)實施屋頂綠化的,應注明屋頂綠化面積及折合后綠地面積;
(4)林蔭停車場應注明林蔭車位位置;
(5)綠地布置總平面圖上應注明以下技術指標:總用地面積、實用地面積、戶數及人數、綠地總面積、公園綠地和宅旁綠地的每塊面積、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屋頂綠化面積、林蔭式停車場面積、代征城市綠地面積等;
(6)電子文檔要求:圖形用.dwg文件格式(R14以上版本);綠地布置總平面圖須單獨建立圖層;綠地范圍線用綠色Pline閉合。
2.綠化總平面圖
(1)指北針或風玫瑰圖;
(2)設計坐標網及其與縣城坐標網的換算關系;
(3)單項的名稱、定位及設計標高;
(4)采用等高線和標高表示設計地形;
(5)保留的建筑、地物和植被的定位和區域;
(6)園路等級和主要控制標高;
(7)水體的定位和主要控制標高;
(8)綠化種植的基本設計區域;
(9)坡道、橋梁、圍墻、駁岸等硬質景觀的定位。
3.種植設計圖
(1)比例一般采用1:200、1:300、1:500;
(2)分別標出不同植物類別、位置、范圍;
(3)應標出圖中每種植物的名稱和數量,一般喬木用株數表示,灌木、竹類、地被、草坪用每平方米的數量(株)表示;
(4)分別繪制上木圖和下木圖:
(5)選用的樹木圖例應簡明易懂,同一樹種應采用相同的圖例;
(6)重點景區宜另出設計詳圖;
(7)植物材料表應當列出喬木、灌木、竹類、藤本、地被、草坪等植物的圖例、名稱、規格、數量;對有特殊要求的植物應在備注欄加以說明;必要時標注植物拉丁文學名。
4.園路、地坪和景觀小品
園路、地坪和景觀小品設計應逐項分列,宜以單項為單位,分別組成設計文件。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應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附屬綠地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規劃指標;
1.新建居住區、單位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居住區、單位不低于25%;
2.新建醫療衛生機構不低于35%;
3.新建教育科研機構不低于35%;
4.公共文化場所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不低于35%;
5.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低于20%;
6.其他建設項目不低于25%。
7.庭院綠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
(二)工程建設項目實際用地范圍內的宅旁綠地、公園綠地及配套所屬綠地均可計入綠化用地面積指標。
(三)栽有喬木的廣場,按喬木種植密度計算綠地面積:株行距>6x6米的,按每株樹1.2x1.2米樹池面積計算;3x3米<株行距6x6米的,按其場地面積的30%計算綠化用地面積;株行距3x3米的,可全部計算為綠化用地面積;
(四)孤植喬木每株按1平方米計算為綠地面積;
(五)實施屋頂綠化綠地面積的計入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屋頂綠化,實施綠化的屋頂高度在18米(含)以下,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的,其綠化面積按照50%的比例折算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
(六)林蔭停車場覆土厚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的,可計入綠地面積;
(七)景觀水體面積可計入配套綠地面積;
(八)喬木、灌木占綠化種植用地面積的比率不得低于60%,大喬木胸徑不得低于10厘米;
(九)綠地中用于綠化種植的面積,不低于綠地總用地面積的70%;游覽、休閑、服務性建筑的用地面積,不超過綠地用地面積的5%;
(十)居住區公園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以綠地邊界距宅間道路、組團道路和小區道路邊緣1米為準,小區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緣;
(十一)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中樹種數量不得低于沁縣鄉土植物名錄中樹種的80%。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驗收程序:
(一)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備案。
(二)初驗:由建設單位組織,并由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已完工工程情況、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情況、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分部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等內容。
(三)專項驗收: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按報建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料,對綠地指標和綠化工程質量進行現場專項完工驗收。對綠地率指標和方案符合原審批圖紙要求的,由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存檔備案;綠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專項驗收或聯合驗收合格后,綠化工程按照合同約定可進入養護期,養護期結束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綠化竣工驗收。
(四)公示:建設單位應以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竣工圖為準,制作綠地平面圖公示牌。公示牌應標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方向坐標、綠地率、公園綠地指標、主要景觀和主要樹種說明。
第八條 凡申辦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驗收的建設單位,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注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加蓋公章);
(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驗收審批表;
(三)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批復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復印件;
(四)全套綠化工程完工圖(紙質藍圖);
(五)綠化面積測繪圖(紙質藍圖);
(六)地下建筑結構竣工圖(附剖面圖復印件);
(七)綠化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八)初驗工程驗收報告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九)以上資料電子版。
第九條 附屬綠地建設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單位已完成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提供驗收的綠地內植物成活良好,無死樹,無缺株斷壟現象,無病蟲害;綠地內地面平順,符合設計要求,無積存物、垃圾等雜物;附屬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二)按照批準的綠地面積和綠化設計方案實施綠化建設;
(三)竣工資料齊全;
(四)地下建筑綠地覆土達到規定要求;
(五)綠化工程施工委托具相應資質的隊伍承擔;
(六)代征城市綠地已辦結交接手續。
第十條 建設項目實用地范圍內,主體建筑一次性建成整體驗收的,附屬綠化工程必須全部完工;主體建筑分期建成驗收的,驗收區域內或主體建筑相鄰綠地的綠化工程必須完工;因施工季節等原因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工的,將附屬綠地建設情況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說明,并簽署《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地延期完工承諾書》,完成綠化時間不得晚于下一個綠化季節;植物栽植工程可與下期工程一并驗收,但最后一次主體建筑工程驗收時綠化工程必須全部完工。
第十一條 對未經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審查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驗收前應先審查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對在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和驗收中綠化面積不達標的,根據《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實行異地補建。異地補建工程造價由少建綠地面積的土地價值和綠化工程造價組成,土地價值按照土地評估價或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地價進行核算,綠化工程造價參照該項目綠化工程合同價。
第十三條 異地補建的綠化設計方案及地點由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審查確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能夠自行建設的,應當委托園林綠化企業(內有園林綠化專業人員)進行建設;對于不具備條件或異地補建規模較小的,可由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統一組織建設。異地補建工程費設專戶管理。綠地建成驗收合格后,移交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管護。
第十四條 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管養
各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專業人員管養或委托具有園林施工資質的企業管養綠地,縣住建局要明確對物業管理單位提出對附屬綠化的養護要求,并接受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內的綠化植物不得侵占和砍伐。確需變更綠地用途的需提出書面申請,報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后,在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的監督下補足相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六條 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內的樹木如被確定為古樹名木,必須按照有關古樹名木管理辦法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違反《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損毀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制止或舉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應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每年要進行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評比、達標驗收,對達標的單位授予“花園式單位”“園林化單位”“園林化居住小區”和“花園式院落”稱號,并給予獎勵。花園式單位、園林化單位、園林化住宅小區和花園式院落等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鄉鎮規劃區內的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2年。